借“虚拟币”外衣搞传销, 二被告人获刑
摘要:(function(){ var el = document.createElement("script"); el.src = "https://lf1-cdn-tos.bytegoofy.com/goofy/ttzz/push.js?36d6a1035fc6ea28e74bfb28975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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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至12月,被告人刘某结识了张某,二人共谋成立并运营“DOUBLEX”网络平台,以自行发行DBX虚拟币为主要业务。刘某负责引入项目投资方并对外宣传推广,张某则负责联系技术团队设计开发平台并主导上线后的整体运营维护。平台设定入场门槛,参与者需存入109、509、1009或2009枚USDT(泰达币),方可获得“玩家”资格。 平台对外宣称设有“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两套规则——参与者可通过“排队拆分”机制获取以参与人数为计算依据的“静态收益”,以及通过推广发展下级成员,从下级投资额中获得返利的“动态收益”。所得收益可兑换为DBX币,再兑换为USDT提现获利,以此引诱参与者投资并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刘某多次宣传DBX币的投资前景,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不特定公众参与投资。 2023年12月,张某指使项目开发团队人员将平台资金池内共计约738万DBX币从合约地址中全部提出并兑换为约18万USDT后迅速转移。DBX币兑USDT汇率瞬间暴跌,造成众多参与者无法提现,损失惨重,遂案发。 经查,该平台实际并不创造任何价值,仅仅是用后加入者的投资支付给先加入者,通过发展下线牟利。组织层级共计26层,涉及投资的虚拟钱包地址共1886个,涉及的参与人员80余人,累计充值总额56.97万USDT。 长宁区检察院审查本案认为 被告人张某伙同刘某,组织、领导以投资虚拟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充值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获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最终,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张某、刘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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